一、依教育部 112 年 2 月 10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22600138 號函辦理。
二、本署辦理師鐸獎之表揚對象為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獨立進修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專任合格教學人員、運動教練及校長參選(軍護人員請另依教育部學生事 務及特殊教育司規定辦理,免報本署)。
三、各校應公開本訊息並提經學校相關會議審議後,至多推薦 1 人參加選拔;推薦人選之基本、積極、特殊及消極條件應核實審查,並注意其品德操守。
四、各校推薦之人選,於教育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突發事件,應隨時函知本署;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亦請即時陳報本署撤銷。
五、各校依旨揭要點規定推薦 112 年師鐸獎者,請於 112 年 3 月 15 日(星期三)前檢附以下資料並送至國立永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人事室,聯絡電話: 04-8221810 轉 502 ,免備文,以郵戳為憑): (一)中華民國 112 年師鐸獎評選推薦表正本 2 份。 (二)相關佐證資料 1 份。 (三)112 年師鐸獎初審評選受推薦人最近 5 年成績考核及提經相關會議審議確認單。 (四)電子檔(推薦表、照片、佐證資料等)燒錄光碟 1 張。
六、獲薦送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請各校承辦同仁送交資料前務必詳閱師鐸獎初審評選受推薦人員常見問題型態,並確認各欄位字數規定、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 等,以保障受薦人員權益。又被推薦人所提供資料,請貴校取得被推薦人同意授權由初審及決審機關潤飾;另所提供資料(含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 撰及表揚大會使用,爰請貴校提醒被推薦人依照片使用目的提供適當照片,並應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有關師鐸獎推薦表撰寫優良範例,請洽本案承辦人(張小姐 04- 37061532 , e-p227@mail.k12ea.gov.tw)。
七、另獲經本署薦送參加師鐸獎決審者,本署另依「112 年師鐸獎評選績優教育人員表揚大會實施計畫」辦理公開表揚活動,詳細活動辦理訊息將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