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14 日臺教授青字第 1120000042 號函及衛生福利部 112 年 2 月 8 日衛部救字第 1120103402 號函辦理。
二、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 3 年,服務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三、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轉知所轄運用單位,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四、另請轉知所轄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等,如經查獲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涉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請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