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為加強與音樂、戲劇、舞蹈等相關表演藝術團隊合作以發展桃園米倉劇場場地空間,營造並建立自身特色及提升市內多元展演能量,特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作業要點」。
二、本計畫業於 112 年 3 月 29 日於本局官網公告徵件,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合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公司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各級學校、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作者。
(二)申請項目:
1、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藝術活動。
2、表演藝術教育推廣活動。
3、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文化藝術相關活動。
4、本府其他單位辦理並經本局同意之活動。
(三)本次申請收件日期:公告日起至 4 月 30 日止。
(四)本次可預登檔期: 112 年 6 月 16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五)本次可申請空間:米倉劇場 B 棟小劇場、 C 棟小型工作空間。
(六)餘詳本局官網: https://reurl.cc/KMDe0m 。
三、檢送「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作業要點」、「申請表暨申請書」及「112 年米倉劇場檔期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