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 112 年 3 月 2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19173 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7 條、第 43 條規定略以,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原住民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並鼓勵其員工參與。
三、復依行政院 109 年 5 月 8 日核定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推動計畫」,各級學校應邀請學者專家師資或種子師資人員舉辦講習會及各種宣導,向機關內部人員進行 ICERD 及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之訓練。
四、為強化學校教師之族群教育及多元文化教育之專業知能成長,各級學校應切實依照前開推動計畫辦理相關講習及宣導,並應邀請內部種子師資人員或外聘學者專家師資擔任講座。
五、本文副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請轉知所轄之各級公私立學校知悉,並請持續督促主管學校加強校園教育並正確傳遞尊重多元族群文化理念,以達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之目的。
六、檢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推動計畫」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