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福部 112 年 5 月 30 日衛部救字第 1121361931 號函及教育部 112 年 6 月 1 日臺教授青字第 1120000109 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規定如下:
(一)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 3 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 3 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 5 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 8 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 6 月底前送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 7 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送衛福部辦理。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 8 月底前函送衛福部辦理;運用單位為衛福部所屬機關、機構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 8 月底前函送衛福部彙辦。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憑辦。
三、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及紙本作業並行,衛福部建議以線上作業申請。紙本申請作業流程、線上申請作業流程及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線上系統操作諮詢請洽衛福部諮詢電話:(02)8590-6992 、資訊系統客服專線:(02)7744-7140 、客服信箱: vols@wezoomtek.com.tw 。
四、衛福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109 年 8 月 4 日函諒達),請各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開立。
五、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
六、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 112 )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至 112 年 5 月 31 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
七、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 )翻譯。
八、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請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依限於本 112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線上作業,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本署,以公文發文日期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另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 112 年志願服務獎勵」,需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本署( e-3422@mail.k12ea.gov.tw )並致電承辦人確認。
九、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 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 ),各運用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惠予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
十、檢附衛福部來文、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流程圖、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線上作業流程圖、運用單位志願服務獎勵獎項線上申請操作說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獎勵線上申請及造冊操作說明、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等相關表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