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衛生福利部 112 年 6 月 16 日衛部救字第 1120121888 號函及教育部 112 年 6 月 20 日臺教授青字第 1120000145 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摘要如下:
(一)請學校確實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另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應確保志工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服務,提供志工安全之服勤環境。
(二)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加強對學校之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偽造、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