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服務法第 15 條所定「同意」係屬法律行為生效之要件,故公務員應經同意之兼職,除符合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 10 條所定例外事後同意之情事外,於權責機關(構)未作成同意之前,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是權責機關(構)應將同意准否之結果通知該公務員。「備查」則指公務員將應經備查之兼職陳報或通知權責機關(構),使權責機關(構)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即足,爰公務員應經權責機關(構)備查之兼職,如未經備查程序即從事該兼職之事務,應屬行政流程之瑕疵,倘公務員事後報請備查補正,權責機關(構)仍得予以備查並請其注意改善;惟權責機關(構)如認公務員報請備查之兼職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亦得本於監督管理之權限行使其職權,命公務員立即停止該項兼職。另各機關(構)就備查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得本於權責於相關法規規定範圍內及在不濫用裁量權之原則下,衡酌機關業務需要,參照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及申請書範本辦理。
二、檢附公務員兼職處理程序圖及銓敘部公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