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本校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之解釋令 1 份。
二、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遺撫卹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如下:教職員具下列年資,得於轉任教職員到職支薪之日超十年內,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由申靖人一次全額補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後,以併計年資:
(一)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經核備有案之年資。
(二)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三月以上公立學校懸(實)缺代理(課)教師且未經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並經補實為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拾、專任教
師者。
(三)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後,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