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 113 學年度四技二專各入學管道招生制度調整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教育部 112 年 8 月 4 日臺教技(一)字第 1122302144 號函同意備查。
二、為彰顯技職教育對專業之重視,亦符合新課綱落實技專校院實務選才及銜接技高務實致用能力的精神,旨揭調整說明如下:
(一)四技二專甄選入學
1、調整第一階段篩選方式:
(1)取消總級分篩選,並以分科篩選之「大倍率篩選共同科目、小倍率篩選專業科目」為原則。
(2)同級分超額篩選至少(含) 4 項,可為篩選倍率外之其他統測科目。
2、調整第二階段統測科目訂定權重之方式:
(1)統測科目由各系科依產業人才培育重點自由選採至多採計 4 科,並取消各科目權重下限。
(2)專業科目採計總權重須大於共同科目總權重。
3、調整「專題實作及實習科目學習成果(含技能領域)」:
(1)敘寫方式調整為「專題實作、實習科目學習成果(含技能領域)」,並於簡章增加補充文字說明「在符合上傳件數下,可上傳專題實作、可上傳實習科目、也可二者皆上傳」。
(2)採計成績占比至少為 10%。
(3)採計件數上限由 6 件下修為 3 件。
(二)四技二專技優甄審入學:考量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採計件數上限調降及敘寫方式調整,為維持一致性,四技二專技優甄審入學予以同步調整為「專題實作、實習科目學習成果(含技能領域)」,採計件數上限由 6 件下修為 3 件。
(三)四技申請入學:「課程學習成果」採計件數上限由 6 件下修為 3 件。
三、檢附本案調整說明 1 份,並自 113 學年度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