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訂定「未滿 20 歲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服務方案」1 份。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0 年 8 月 30 日衛授家字第 1100900915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 107 年 4 月 16 日函頒「未成年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作業指引」,相關規範因已調整併入旨揭服務方案,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三、另學校於知悉學生懷孕時,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之 1 及教育部所訂「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規定,採取必要之相關措施,協助學生完成學業,落實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