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教育部前於 110 年 7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90120 號函說明略以,為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如期開學,屬第 7 序位接種對象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經學校進行接種 COVID-19 疫苗人員造冊作業並依限完成施打,其接種疫苗行為得由各校本權責認定與職務相關,並請各校依學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假別核給事宜,合先敘明。
二、為讓學校學習環境更穩定,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教育部所屬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配合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規定,至公費疫苗預約平臺進行預約接種疫苗及施打,請各校仍得依上開本部 110 年 7 月 28 日函就學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假別核給事宜。
三、至疫苗接種後如有不良反應,仍可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 110 年 5 月 5 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假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5 月 6 日總處培字第 1103001488 號函等規定申請疫苗接種假,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此假別者,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由學校支付。各校應留意人力運用情形,以維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益。
四、本校對於接種第 2 劑之教職員繼續核予公假半天(給薪,但課務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