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110 年 11 月 2 日 228 貳字第 1101200823 號函辦理。
二、該會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規定設立,專責辦理二二八事件賠償事宜,暨落實歷史教育推廣理念,辦理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交流等活動。自民國 100 年 2 月 28 日二二八國家紀念館正式開館營運以來,該會積極與相關政府單位、各級學校、學術(研究)機構及民間團體進行館際教學合作,辦理歷史人權講習,並透過展覽場域導覽教學,戮力於推行二二八事件歷史及和平教育。有鑑於此,自 107 年始,該會每年規劃舉辦「人權教師研習營」,藉以深化人權師資培訓及多元教學實務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