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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5 年 6 月 24 日府教設字第 1150120658A 號函辦理。
二、「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一百十四學年度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及「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一百十四年度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停止適用。
三、相關規定附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