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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4月16日府人福字第1070067026號函辦理。
二、旨揭支給要點重要修正規定如下:
(一)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加班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第3點)
(二)職員及約聘僱人員放假日及例假日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不超過8小時。(第5點)
三、檢附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