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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11月21日府人訓字第1070229903號函辦理。
二、教師符合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得以【時】計。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三、修正條文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