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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3月25日府民兵字第1080059135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地點於花蓮港23、24號碼頭,辦理時間108年3月31日、4月1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參觀人員敬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國民身分之照片證件,以備查驗。
三、檢附活動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內容一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