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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家明 - 教務組 | 2019-12-30 | 點閱數: 435
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108年12月18日客會文字第1086102266號函辦理。
二、 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
三、 108年度旨揭2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為109年1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爾後旨揭2項實施計畫申請收件期限為每年10月31日前。
四、 請鼓勵相關人員踴躍申請,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或「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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