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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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課字第1100019184號
主旨:
轉知「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參、地方科學展覽會七、注意事項第(一)(二)點及肆、全國科學展覽會九、注意事項第(九)(十)點之規定補充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110年1月25日科推字第11004000410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且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撤銷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者,除撤銷其參展資格及所得獎勵,追回已發之獎金、獎狀、獎品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停止參展三年。」;「參展之作品應由學生親自製作,不得由指導教師或他人代為製作,集體創作中未參與工作者不得列報為參展作品作者,實際未指導之教師亦不得列報,如違規定,經查證屬實者,除不予獎勵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停止參展三年。」
三、上述「停止參展三年」規定係108年12月增訂於109年第60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開始實施,爰第60屆(含)以後參展作品若有違反上述情事者,將依此條款停止參展三年。第59屆以前參展作品若有違反上述情事者,因參展當時尚未增修「停止參展三年」規定,爰不適用「停止參展三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