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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淑貞 - 教導處 | 2021-06-11 | 點閱數: 4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100114266號

附件:作業原則、徵才訊息及簡歷表 (376550000A_1100114266_ATTACH1.pdf、376550000A_1100114266_ATTACH2.odt)

主旨:轉知有關教育部110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9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076664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於110學年度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藝術教育者優先考量。

3、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枕,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3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四)辦理業務:推動藝術教育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協助轉知各校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110年6月11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yueyue0619@mail.moe.gov.tw,電話(02)7736-5599,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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