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5 年 1 月 30 日府人訓字第 1150017643 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其附件。 二、請學校對於所屬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之人員加強宣導公務員赴陸重要提醒事項並多加運用本規範告知書。
114年明恥國小場地租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