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5 年 2 月 23 日府人訓字第 1150033902 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
二、為接軌聯合國人權教育訓練模式,並持續精進教育訓練品質與效果,本院經參酌聯合國推動人權教育與培訓之相關機制與操作方法,訂定「各機關辦理人權教育訓練之監測與成效評估指引」(下稱本指引),目的在於建立一套辦理公務員人權教育訓練之系統性架構,協助培訓機關於辦理教育訓練各階段(規劃、設計、實施、後續追蹤等 4 階段),持續參考指引內容,並視實際需求採用合適之作法,循序妥適制定教育訓練目的與學習目標、編輯教材、遴選講者與設計訓練方式,同時運用適當之評估工具以獲得訓練成果資料及意見回饋,並透過自我檢核方式持續提升訓練品質。
三、為強化公務員對於人權教育訓練監測與成效評估機制之瞭解,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業合製旨揭數位課程 2 門,相關內容可作為各機關規劃辦理人權教育訓練、設計課程之參考,請至「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主打課程/公務人員 10 小時課程專區/法定訓練及民主治理價值/人權教育專區」瀏覽選修。
四、課程影片業同步公告於行政院人權資訊網/人權保障/人權教育/教育訓練資源項下(網址: https://www.ey.gov.tw/hrtj/5D1D9C05EE365994 ),併同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