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5 年 3 月 17 日府人訓字第 1150048764B 號函辦理;檢附公文影本。
二、本案必修課程說明如下:
(一)職場霸凌防治課程(至少完成 1 門課不限時數):
1、適用對象: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駐衛警等。
2、課程型態不拘(含實體、數位或混成等),亦不以自辦為限且無時數限制。
(二)性騷擾案件處理人員參加性別暴力防治課程(至少完成 2 小時課程):
1、適用對象:性騷擾案件處理人員。
2、性別暴力防治課程內容包含與 CEDAW 第 35 號一般性建議、性別暴力防治或 處理實務等主題相關(性別暴力類型含性騷擾、性霸凌、跟蹤騷擾、性侵害、性剝削、親密關係暴力、網路/數位性別暴力等)之實體或數位課程。
(三)AI 知能課程學習時數(至少完成 6 小時):
1、適用對象: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依法聘任、聘用及僱用人員;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其中「交通事業人員」、「教育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駐外人員」、「技工」、「駕駛」、「駐衛警」、「工友」、「約用人員」、「政
務人員」、「民選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及「留職停薪人員」( 115 年度有留職停薪情形者)均不計入。
2、本項 6 小時,應包含「基礎認知」(代碼 540 ) 3 小時及「進階課程」(代碼 541 至 546 ) 3 小時;課程以實體、數位或混成課程方式完成者均計列。
三、上開課程均已包含於本府 115 年度數位學習組裝課程中,請督促同仁登錄「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完成課程選讀, 115 年 7 月 31 日以前修畢組裝課程者,並核予嘉獎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