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內政部 112 年 11 月 7 日台內移字第 1120912884 號函辦理。 二、 檢送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三點及其修正規定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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