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院 112 年 11 月 2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3030864 號函辦理。 二、 為防止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學校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三、 檢送行政院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及逐點說明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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