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院 113 年 1 月 10 日院授主會財字第 1131500027 號函辦理。 二、 因應近年物價上漲等情形,有關旨揭改進原則膳雜費報支標準自即日調整為不分官等每人每日 1,000 元為上限,所需經費請各適用機關(構)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撙節原則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另行政院 103 年 12 月 22 日院授主會財字第 103150001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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