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30195379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為配合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556 號裁定意旨,請貴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請確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不應單以教師記載學生綜合資料卡(俗稱 AB 卡)有形式瑕疵或作業疏失,作為審酌教師輔導工作表現之唯一憑據,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9 月 30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14391 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