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禮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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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5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40039539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37 條及第 39 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2 月 2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2800737 號函辦理。 |
二、 | 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4741A 號解釋令(諒達)之規定,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於通知申復審議結果時,應依性平法第 39 條規定教示提起教師申訴,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