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9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40130912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40130912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130912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40130912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40130912_ATTACH4.pdf ) |
主旨: | 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經民國 114 年 6 月 29 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 11400022401 號及行政院院授人綜揆字第 1140001237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該辦法於同年 7 月 1 日施行後,相關配套措施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7 月 1 日公保字第 1141060146 號函辦理。 |
二、 | 請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文說明內容配合辦理。 |
三、 | 檢附原函及相關資料如附件。 |
正本: | 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 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