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4013751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 376550000A_1140137511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137511_ATTACH2.odt ) |
主旨: | 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檢送「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通報表」1 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7 月 9 日公保字第 1141060153 號函辦理。 |
二、 | 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有重大災害或死亡時,應通報保訓會。」如有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時,請填列「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通報表」,並請於事故發生後 72 小時內通報上級機關及該會。 |
正本: | 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