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40164049B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40164049B_ATTACH1.pdf ) |
主旨: | 有關為落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請各機關應主動調查具有危害性之危險物或有害物,並依調查結果採取相應之管理及防護措施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8 月 15 日公保字第 1141060195 號辦理(併附原函)。 |
二、 | 按安衛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應調查具有危害性之危險物或有害物,並依調查結果,採取標示、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其他防止健康危害或危險之必要措施。」是為防止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遭受危險物或有害物造成之身心健康危害,各機關應透過調查辨識、適當標示及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以降低作業風險並確保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 |
三、 | 茲為落實前開安衛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應主動盤點調查機關內是否存放或使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危險物或有害物,並就其分類、標示、安全管制、危害評估、分級管理及儲存運送等事項,確認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如「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等),以保障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 |
正本: | 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