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 Slider
:::
莊蕙瑛 - 人事 | 2017-04-12 | 點閱數: 1125
函轉教育部「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B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C號函辦理。
二、檢送原函(附件一)、教育部令(附件二)、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附件三)影本各1份。
:::

會員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