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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校護未達 1 個月之差假,得否依學校衛生之業務性質,由校內現職人員代理其所遺非護理人員法定業務一節,依衛生福利部 108 年 7 月 8 日衛部照字第 1081561051 號函表示:為解決校護短期(未達 1 個月)請假職務代理之困境,該部建議學校應於平時妥善規劃學校衛生相關例行業務,涉及護理專業業務範疇由校護執行或事先安排專業代理人,其他行政或非屬護理專業業務,則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並建立相關作業流程。...至學校及教職員工之緊急傷病處理,則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辦理分工與增能,以妥善處理校內人員照護需求。
二、依銓敘部 108 年 12 月 4 日部銓三字第 1084845810 號函,除尊重前開衛福部意見,如護理專業業務仍無人代理,是否符合學校衛生法所訂學校應置護理人員之意旨,以及屆時如發生需執行護理專業業務事件之責任歸屬問題,宜先釐清。如由現職人員代理校護請假期間所遺業務,仍應符合職代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另無論係指派 1 位或數位現職人員共同代理上開非護理專業業務,以其均係代理校護部分工作,而非全部工作,即無法支領全額加給,爰仍宜就後續敘獎及加給支給事宜妥適處理,以避免爭議。
三、學校進用 2 名校護者,其中 1 名校護請假未滿 1 個月期間,仍有另 1 名校護得代理其所遺業務,爰不宜放寬 1 名校護請假未達 1 個月亦得聘雇人員,否則恐與學校一般公務人員或其他公立醫療機構護理人員等有失衡平。
四、綜上,學校於平時妥善規劃學校衛生相關例行業務,涉及護理專業業務範疇由校護執行或事先安排專業代理人,其他行政或非屬護理專業業務,則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並建立相關作業流程,並請學校結合鄰近醫療院所人力資源,以維護師生健康安全及校護請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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