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法務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規定之解釋2份供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承辦補助業務單位避免濫用該規定。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14年12月17日廉政委員會第6屆第65次會議決議,及114年12月30日院台申貳字第1141833767號函(附件1)辦理。
二、相關文號:法務部114年2月19日法廉字第11405000600號函及114年10月14日法廉字第11405003790號函。
三、請協助將旨揭函釋(附件2、3)轉知所屬承辦補助業務之單位,以避免辦理補助行為時,不當適用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規定,致使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之補助仍違反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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