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標準及作 業程序」第四點,除第四點第二項後段有關違法(規)赴陸 規定自115年7月1日生效外,餘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標準及作 業程序」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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