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113年7月16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130200036A號令修正發布,以下簡稱補助原則)及教育部體育署113年7月26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130200123號函辦理。
(一) |
每校每年以申請1案為原則(不得1校同時申請場地及器材或申請書內容同時有場地及器材)。 |
(三) |
申請場地者應檢附平面配置圖,並詳細標註欲整修場地範圍;申請重量訓練器材或其他固定式訓練器材者,應檢附器材放置區域之配置圖,並標註該場地長寛及高度,欲放置器材預估之長寛高及各器材配置之間隔。 |
(四) |
申請書所附場地現況照片應彩色影印並清晰,以供審查之參考。 |
(五) |
申請書所列經費預算應詳列預估場地整修各工項或器材之數量及金額,以利審查,僅列1式(如整修綜合球場1式300萬元)不予列入審議。 |
(六) |
大專校院器材,須為該器材運動種類之區域或全國性訓練基地;申請區域性以上訓練器材者,須檢附符合區域性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基層選手訓練站或能有跨校學生來源證明為縣市三級國小/國中/高中銜接之訓練場地)。 |
(七) |
若場地涉及需前置作業整修(如水土保持、樹木移植、排水或場館漏水問題等),請學校完成前置作業後再行申請。 |
(八) |
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者,應檢附「場地開放及管理規定」和「場地開放證明」,未檢附者,補正後始納入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