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辦理。
為確保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及學習權益,請各校確實遵守下列規定:
(一) 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放學時間以不晚於十六時三十分為原則;辦理課後學習輔導者,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二) 半日學習者,除辦理課後學習輔導外,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三) 各校應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適當調整上、放學時間,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學生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須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各校應本維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相關措施並妥適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