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5年3月2日府人福字第1150039234號函。
二、教育部前於109年3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31025號書函略以,有關退休教育人員照護事項部分,基於公教退休人 員處理一致原則,退休教職員致贈退休紀念品費用之上 限,應依行政院96年9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0960063657號函 規定,在每人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內,秉權核處,先予敘明。
三、復查致贈公務人員退休紀念品費用上限,業經行政院114年 12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2212號函調增為每人1萬元以 內覈實辦理。
四、綜上所述,有關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對象是否包含學校公務人員、學校校長及學校教師一節:經函詢教育部表示,基於公教退休人員處理一致原則,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亦得由學校發給退休紀念品,至於紀念品費用上限,應於前開行政院114年12月10日函 所定1萬元上限內,本權責核處。
五、至於學校應以何會計科目核銷一節:經本府主計處表示,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規範,有因公需動支經費致贈退休人員紀念品,得依相關規定並於各校經常門分支計畫預算總額內自行內調整支應;又參考政事型用途別預算科目表定義,前述致贈紀念品請於「91Y其他」科目出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