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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鼓勵聘 僱人員重視心理健康,建構友善公務職場環境,並參酌一百十四年九月十 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 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 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 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修正條文第三條)
- 為期明確,酌修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一月之慰勞 假日數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 增訂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三日之相關規定。(修 正條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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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小語
一個人的價值,應該看他貢獻什麼,而不是取得什麼。愛因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