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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素華 - 教務 | 2019-06-26 | 點閱數: 784

花蓮縣 108年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108年 5月 1日訂

壹、競賽宗旨: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升本縣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並選拔本縣代表參加中華民國 108年全國語文競賽,特舉辦本競賽。

貳、依    據:中華民國 108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

四、協辦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宜昌國民小學

肆、辦理方式

一、鄉鎮市初賽:以鄉鎮市為單位辦理初賽,並應於 108年 9 月 11 日(星期三)以前辦理完畢。

(一)國中(小)學生組限以其就讀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秀林國中請參加新城鄉公所初賽,萬榮國中請參加鳳林鎮公所初賽)。

(二)報名教師組及社會組者,不須經過鄉鎮市初賽,請經由花蓮縣語文競賽系統進行線上報名參加縣決賽。

(三)欲報名高中學生組者,不須經過鄉鎮市初賽,請經由學校報名參加縣決賽。

二、縣決賽

(一)競賽時間、地點:

108年 9月 29日(星期日)於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地址:花蓮市中正路 210號)。

(二)領獎時間、地點:

1、競賽結果公布後,各得獎人請於競賽當日 18點前至試務中心外服務台領取獎狀、獎品。

2、未於當天領取者,請於活動結束二週內至中正國小教務處領取。

三、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小、國小補校且年齡未滿 15歲之學生、相當於國小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二)國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年齡未滿 18歲之學生、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且年齡未滿 20歲、五專前三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各校附設進修學校與日間部,屬同一學校,每校每一項目限報名 1位學生。

(四)教師組包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各校附設進修學校與日間部,屬同一學校,每校每一項目限報名 1位教師。

(五)社會組(除前四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惟應限於戶籍所在地(108年 11月 1日前,須設籍 6 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由服務機關或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校長、代課、代理及實習教師,限報名參加社會組。

四、競賽項目

(一)演說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二)朗讀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4、原住民族語(分16語別,每族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一)

(三)作文(各組均參加)。

(四)寫字(各組均參加)。

(五)字音字形(國語,各組均參加)。

五、競賽員名額

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含原住民語朗讀),各項各組語別以 1人為限,惟花蓮市得報名國中組、國小組各項目最多各 2人。

六、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

(二)參加競賽之學生以其就讀學校所在地參加鄉鎮市初賽。

(三)凡曾獲得全國國語文競賽決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 1名,或近 5年內( 103 年度至 107 年度)二度獲得 2 至 6 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自 109年起,凡曾獲得該語言該項該組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

(四) 為鼓勵學生踴躍參賽,凡符合以下資格,且不違背上列第三項之競賽員資格者(報名時須檢附證明文件影本),得列入本年度種子競賽員,免參加校內選拔及鄉鎮市初賽,逕由學校予以向承辦學校報名參加縣決賽:

1、前一年度參加花蓮縣語文競賽獲第 1名之選手,得於本年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縣決賽。

2、前一年度參加花蓮縣語文競賽獲第 1名之選手,當時為小六、國三學生,得於本年參加該語言該項高一階組別縣決賽。

(五)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 1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六)海外臺灣學校、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或教師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初賽。

(七) 各組競賽員不得擔任各語言各項各組縣決賽評判,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七、各項競賽時限

(一)演說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 4至 5分鐘。

2、高中學生組、社會組,每人限 5至 6分鐘。

3、教師組,每人限 7至 8分鐘。

(二)朗讀:各組每人均限 4分鐘。

(三)作文:各組均限 90分鐘。

(四)寫字:各組均限 50分鐘。

(五)字音字形(國語):各組均 10分鐘。

八、競賽內容規範

(一)演說

1、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 30分鐘,當場親自抽定。

2、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講題 3題,題目事先公布,在競賽員登臺前 30分鐘,就已公布之講題親自抽定 1 題參賽;教師組、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自抽定。

3、客家語:同閩南語。

(二)朗讀

1、國語

(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 2)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 3)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閩南語: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客家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4、原住民族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以上各項語別之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 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作文

1、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

2、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但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3、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4、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四)寫字

1、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筆類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請參閱: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2、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為 7公分見方、高中學生組為 7 公分見方,教師組及社會組為 8 公分見方(以上用 6尺宣紙 4開「90 公分×45 公分」書寫)。

(五)字音字形(國語)

1、各組均為 200字(國語字音、字形各 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字音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台 88語字第 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標準國字字體」之字形為準。

九、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 40%。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 5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 3 秒之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二)朗讀

1、國語

(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台(88)語字第 88034600 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2、閩南語

(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

(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3、客家語

(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

(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4、原住民族語

(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

(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三)作文

1、內容與結構:占 50%。

2、邏輯與修辭:占 40%。

3、字體與標點:占 10%。

(四)寫字

1、筆法:占 50%。

2、結構與章法:占 50%。

3、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 1 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2 分。

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 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伍、辦理時間

一、初賽(各鄉鎮市及各高中職):由各單位自行訂定,建請於 108年 9月 11 日(星期三)以前辦理完畢。

二、縣決賽:訂於 108年 9月 29日(星期日)舉行 1 天。

 

陸、報名時間、方式

一、各鄉鎮市公所、各高中(職)、教師組及社會組參賽員一律先經由網路線上報名(請使用 chrome瀏覽器,報名網址:http://language.hlc.edu.tw/)。報名時間自 108年 9月 5 日(星期四)起至 108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二)中午 12:00 止。

二、線上報名完成後,列印報名表紙本並加蓋各單位(校)關防;再將紙本於 108年 9月 17 日前掛號寄送至「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地址:花蓮市中正路 210 號/聯絡人:張勝強主任,電話: 8322819 轉 20 ,傳真: 8342627 ),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社會組報名請併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各鄉鎮市公所、各高中(職)、教師組及社會組,報名資料認定以紙本為準,如線上報名資料有所異動,應一併重新列印紙本並重新驗印;尚有紙本從新寄送之情事務必先與中正國小取得聯繫。

五、各鄉鎮市公所、各高中(職)、教師組及社會組參賽員未於上開期限內,完成網路線上報名及紙本寄送作業者,視同不參加是項競賽,並將依相關規定核處。

六、種子競賽員所就讀學校,應自 108年 9月 2 日(星期一)起至 108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止,紙本核章寄送「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報名(同時紙本傳真並完成電話確認),地址及聯絡電話同上;報名表資料以紙本為準,請依期限造送,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柒、獎勵

一、各項各組錄取前 3名競賽員,頒給獎狀 1紙,獎品 1 份;競賽員於各項各組競賽成績達 80 分(含)以上者,增列第 4 、 5 、 6 名,並依其名次頒給獎狀 1 紙。

二、指導老師以其所指導各項各組學生所獲之最高名次者,頒給獎狀 1紙。

三、承辦本案有功人員,由本府專案核辦敘獎事宜。

四、獎狀如有姓名誤(漏)植等情事,請各校於 108 年 11 月底前,將誤(漏)植獎狀掛號郵寄至承辦學校,並提供正確資料,以利更正作業。另獎狀遺失、損毀或逾半年未領者,得獎人均得以書面向本府申請獲獎證明,不再補發獎狀。

捌、各競賽項目分組及出場序,訂於 108年 9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30 分,假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會議室召開領隊會議並進行公開電腦抽籤,各參賽單位派代表 1 人出席,未出席者對抽籤結果及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玖、鄉(鎮、市)辦理初賽時,應請該鄉(鎮、市)長主持典禮,並得邀請熱心人士蒞臨觀禮,以昭隆重。

拾、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各鄉(鎮、市)領隊或學校代表出具書面申訴書,詳細申訴理由,向大會提出。

◎申訴書至遲應於各該項該組競賽項目結束後 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各該項該組競賽結束時由工作人宣告結束時間)。

◎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競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拾壹、附    則

一、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領隊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不予承認,如有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取消其成績。

二、各級學校應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遴選參加鄉鎮市初賽之競賽員代表。若逕行指派學生參加者,校長及業務承辦人應負全責;惟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及原住民語報名人數,如該校報名人數在僅有 1人者,得逕行指派。

三、應參加競賽之學校,倘若不推派競賽員參加鄉鎮市初賽或縣賽決者,校長應負全責。

四、本縣鄉(鎮、市)等各競賽單位,如有不參加本競賽者,各鄉(鎮、市)公所應負全責。

五、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權。

六、指導教師名單既經填列,不得更改。

七、各項各組報名人數如在 3人(含)以下者,該組競賽取消改為不計名次之觀摩表演賽,將由評審委員於該組競賽員中,擇優推薦參加全國競賽,如未達遴選標準(平均分數低於 80 分者),將不予推薦; 4 人(含)以上者,該組競賽視為正式比賽。

八、各項各組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除字音字形項目外,一律採用出席評判委員評定之總平均分數計列,若遇同分者則以同分者再採點計算,如仍同分同點,得由出席評判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名次,並於評判委員會議時公布,一併遵行,字音字形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

九、未獲名次之競賽員及其指導教師,不予核發榮譽狀及指導證明;惟經大會列為觀摩表演賽之競賽員,大會核發榮譽狀(其指導教師不核發指導證明)。

十、各參賽單位參加領隊會議人員,於參加會議期間,依規定核予公(差)假登記;參賽期間(含鄉、鎮、市初賽及縣決賽)之競賽員及其指導教師,依規定核予公(差)假登記。如競賽員或指導教師為本縣所屬之公立國民中小學校教師,其所需差旅費及代課鐘點費,由服務學校於相關經費項下依規定核支(以上規定,本府不另函通知)

十一、獲各項各組第 1名之競賽員,應代表本縣參加當年度之全國語文競賽,參賽期間之交通、住宿及膳食由本府依相關規定支付;在當年度全國語文競賽報名期限截止前,如各項各組第 1名之競賽員因故無法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請各參賽單位填具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大會將依各項各組成績依序遞補之,惟至多遞補至各項各組成績序之第 3 名為止。

十二、獲縣決賽各項各組第 1名者,一律參加培訓,並代表本縣參加 108 年度全國語文競賽。培訓期間故不能出席者,須於事前向各承辦學校請假;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凡無故未到時數達總培訓時數 1/2者,取消其全國賽參賽資格,由次一名遞補,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三、培訓及全國賽報名參賽等相關事宜,本府將另函通知。

十四、有關 108年度全國語文競賽相關訊息及各相關項目競賽篇目、內容等,將公告於「中華民國 108全國語文競賽」專屬網站;俟該專屬網站建置完成後,將另函通知各參賽單位(校)

十五、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1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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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語

方言別

族語

方言別

阿美語

A.北部阿美語

鄒語

A.阿里山鄒語

B.中部(秀姑巒)阿美語

卡那卡那富語

A.卡那卡那富語

C.海岸阿美語

拉阿魯哇語

A.拉阿魯哇語

D馬蘭阿美語

排灣語

A.東排灣語

E.恆春阿美語

B.北排灣語

泰雅語

A.賽考利克泰雅語

C.中排灣語

B.澤敖利泰雅語

D.南排灣語

C.汶水泰雅語

魯凱語

A.東魯凱語

D.萬大泰雅語

B.霧台魯凱語

E.四季泰雅語

C.大武魯凱語

F.宜蘭澤敖利泰雅語

D.多納魯凱語

賽夏語

A.賽夏語

E.茂林魯凱語

邵語

A.邵語

F.萬山魯凱語

賽德克語

A.德固達雅語

太魯閣語

A.太魯閣語

B.都達語

噶瑪蘭語

A.噶瑪蘭語

C.德路固語

卑南語

A.南王卑南語

布農語

A.卓群布農語

B.知本卑南語

B.卡群布農語

C.初鹿卑南語

C.丹群布農語

D.建和卑南語

D.巒群布農語

雅美語

A.雅美語

E.郡群布農語

撒奇萊雅語

A.撒奇萊雅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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ㄘㄠ ˇ ㄐㄧㄢ    ㄖㄣ ˊ ㄇㄧㄥ ˋ
菅,一種野草;句謂把人命看做野草。指為政者漠視人命,任意殘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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