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二、績優人員之獎勵金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作文」、「寫字」、「字音字形」、「國語朗讀」、「國語演說」等項目,獲特優頒發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 (二)不符前款規定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者,其獎勵金依下列標準核發: 1、全國各縣市(含六都二區)皆派有競賽員參賽者,依第一款標準核發。 2、參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獲特優獎勵金二千五百元。 3、參賽人數在十人以上,十九人以下者:獲特優獎勵金一千五百元。 4、參賽人數在九人以下者:獲特優獎勵金一千元。 |
二、績優人員之獎勵金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作文」、「寫字」、「字音字形」、「國語朗讀」、「國語演說」等項目,第 1名頒發獎勵金新台幣(下同) 1萬元、第 2 名 8 仟元、第 3 名 6 仟元。 (二)不符前款規定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者,其獎勵金依下列標準核發: 1、全國各縣市(含台北市 2區)皆派有競賽員參賽者,依第一款標準核發。 2、參賽人數在 20人以上者:第 1名 8 仟元、第 2 名 6 仟元、第 3 名 4 仟元。 3、參賽人數在 10以上, 19人以下者:第 1 名 6 仟元、第 2 名 4 仟元、第 3 名 2 仟元。 4、參賽人數在 9人以下者:第 1名 4 仟元、第 2 名 2 仟元、第 3 名 1 仟元。 |
一、中華民國 108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調整優勝錄取名額,以該語言該項該組競賽員分數依序排列,錄取參賽人數前百分之二十五為特優。 二、為推廣語文教育,競賽成績改以等第呈現,經查各該語言該項該組競賽員至多二十八名,取前百分之二十五為特優共七名,爰於年度計畫經費不變之下,調整競賽員獎勵金。 三、參照立法院(第一屆)第五十一次會期第五次會議認可之法律統一用語表,酌修相關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