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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素華 - 教務 | 2019-06-26 | 點閱數: 539

花蓮縣獎勵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競賽員實施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績優人員之獎勵金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作文」、「寫字」、「字音字形」、「國語朗讀」、「國語演說」等項目,獲特優頒發獎勵金新幣(下同)三千元

(二)不符前款規定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者,其獎勵金依下列標準核發:

1、全國各縣市(含六都二區)皆派有競賽員參賽者,依第一款標準核發。

2、參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獲特優獎勵金二千五百元

3、參賽人數在十人以上,十九人以下者:獲特優獎勵金一千五百元

4、參賽人數在人以下者:獲特優獎勵金一千元

二、績優人員之獎勵金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作文」、「寫字」、「字音字形」、「國語朗讀」、「國語演說」等項目,第 1名頒發獎勵金新台幣(下同) 1萬元、第 2 名 8 仟元、第 3 名 6 仟元。

(二)不符前款規定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者,其獎勵金依下列標準核發:

1、全國各縣市(含台北市 2區)皆派有競賽員參賽者,依第一款標準核發。

2、參賽人數在 20人以上者:第 1名 8 仟元、第 2 名 6 仟元、第 3 名 4 仟元。

3、參賽人數在 10以上, 19人以下者:第 1 名 6 仟元、第 2 名 4 仟元、第 3 名 2 仟元。

4、參賽人數在 9人以下者:第 1名 4 仟元、第 2 名 2 仟元、第 3 名 1 仟元。

一、中華民國 108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調整優勝錄取名額,以該語言該項該組競賽員分數依序排列,錄取參賽人前百分之二十五為特優。

二、為推廣語文教育,競賽成績改以等第呈現,經查各該語言該項該組競賽員至多二十八名,取前百分之二十五為特優共七名,爰於年度計畫經費不變之下,調整競賽員獎勵金。

三、參照立法院(第一屆)第五十一次會期第五次會議認可之法律統一用語表,酌修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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ˋ ㄉㄨ ˊ ㄑㄧㄥ ˊ ㄕㄣ   
舐,舔;犢,小牛;比喻父母疼愛子女的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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