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本校學生六年甲班吳亞米參加「114年花蓮縣全縣暨社區全民聯合運動會」於國小女子組 60 公尺田徑項目 榮獲 決賽 第四名
恭喜本校學生六年甲班吳亞米參加「114年花蓮縣全縣暨社區全民聯合運動會」於國小女生組 壘球擲遠 榮獲 第三名
恭喜西富國小在「114學年度全國小論文競賽」中,勇奪 二金、一銅、一優勝 的亮眼成績!
✨114學年度花蓮縣語文競賽成績報告✨ 恭喜 ✨西富國小語文競賽榮獲以下成績: 閩南語情境式演說 黎品成同學 榮獲 優等✨寫字比賽 本屆畢業生 吳秀枝同學 榮獲 優等✨ 國語演說 王志群同學 獲得 甲等 ✨感謝各位指導老師
114年度鄉語文競賽成績報告
恭喜本校學生六年甲班吳晨溪參加「全國語文競賽」閩南語情境演說榮獲優等!
恭賀本校學生參加113花蓮縣語文競賽~閩南語情境式演說特優(全國賽)吳晨溪、寫字優等 吳秀枝
一、茲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規範內容甚 為廣泛,包括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範圍、利益之定義、迴 避義務、假借職權圖利禁止、請託關說禁止、交易或補助 行為禁止、受調查者調查義務、裁罰金額及裁罰機關等, 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殊難於本法中詳為規定,而有於 本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予以補充或解釋之必要,爰 依據本法第 22 條規定,修訂施行細則摘要如下:
(一)本法第 2 條第 1 項各款公職人員之範圍及同條第 2 項所稱 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人員之定義說明。(施行細則第 2 條至第 17 條)
(二)本法第 3 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之定義及第 4 條有關勞動 派遣之非財產上利益之範圍說明。(施行細則第 18 條及 第 19 條)
(三)本法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機關 團體職權令迴避之處理方式。(施行細則第 20 條至第 23 條)
(四)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有關監督、補助、基於法定身分依法 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依法令規定以公平公開方式辦理 之補助之定義,以及同條第 2 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 申請或投標文件內表明其身分關係、機關團體於補助 或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 關係之執行程序。(施行細則第 24 條至第 28 條)
(五)本法適用對象已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脫鉤,爰明定 各機關團體將公職人員職務異動狀況通報之程序。(施 行細則第 29 條)
(六)明定本法第 20 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所定之依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 長之範圍。 (施行細則第 30 條)
(七)修正裁處罰鍰確定者所為之公開或刊登,應記載之事 項。(施行細則第 31 條)
二、檢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