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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本校學生六年甲班吳亞米參加「114年花蓮縣全縣暨社區全民聯合運動會」於國小女子組 60 公尺田徑項目 榮獲 決賽 第四名
恭喜本校學生六年甲班吳亞米參加「114年花蓮縣全縣暨社區全民聯合運動會」於國小女生組 壘球擲遠 榮獲 第三名
恭喜西富國小在「114學年度全國小論文競賽」中,勇奪 二金、一銅、一優勝 的亮眼成績!
✨114學年度花蓮縣語文競賽成績報告✨ 恭喜 ✨西富國小語文競賽榮獲以下成績: 閩南語情境式演說 黎品成同學 榮獲 優等✨寫字比賽 本屆畢業生 吳秀枝同學 榮獲 優等✨ 國語演說 王志群同學 獲得 甲等 ✨感謝各位指導老師
114年度鄉語文競賽成績報告
恭喜本校學生六年甲班吳晨溪參加「全國語文競賽」閩南語情境演說榮獲優等!
恭賀本校學生參加113花蓮縣語文競賽~閩南語情境式演說特優(全國賽)吳晨溪、寫字優等 吳秀枝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 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7 條第 2 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 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教師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 具體事實者,無輔導改善之可能情形如下:一、……。 二、因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 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校事會議(專審會)認定 3 年內再犯。
二、再查 103 年 6 月 18 日施行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前段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 節重大,與 109 年 6 月 30 日施行之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係為同一行為 樣態;且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款第 7 目:「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 4 )同一事由曾經輔導期 輔導,並經認定具改進成效後 3 年內再犯。」。
三、旨揭辦法所稱 3 年內再犯於注意事項已有規範,並非解聘辦 法或專審會辦法新增設,法令適用係銜接注意事項,爰旨 揭辦法所稱 3 年內再犯之計算方式應為持續累計,起算日期 係為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將處 理(輔導)結果通知當事人之次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