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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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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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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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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644
- 核釋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指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 14 條或第 15 條予以解聘之程度 ,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之必要者:
-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 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 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 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 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 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 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 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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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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ㄇ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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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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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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ㄙㄨ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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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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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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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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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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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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ㄐㄧ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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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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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遂,戰國趙人,為平原君食客。比喻自我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