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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本校學生六年甲班吳亞米參加「114年花蓮縣全縣暨社區全民聯合運動會」於國小女子組 60 公尺田徑項目 榮獲 決賽 第四名
恭喜本校學生六年甲班吳亞米參加「114年花蓮縣全縣暨社區全民聯合運動會」於國小女生組 壘球擲遠 榮獲 第三名
恭喜西富國小在「114學年度全國小論文競賽」中,勇奪 二金、一銅、一優勝 的亮眼成績!
✨114學年度花蓮縣語文競賽成績報告✨ 恭喜 ✨西富國小語文競賽榮獲以下成績: 閩南語情境式演說 黎品成同學 榮獲 優等✨寫字比賽 本屆畢業生 吳秀枝同學 榮獲 優等✨ 國語演說 王志群同學 獲得 甲等 ✨感謝各位指導老師
114年度鄉語文競賽成績報告
恭喜本校學生六年甲班吳晨溪參加「全國語文競賽」閩南語情境演說榮獲優等!
恭賀本校學生參加113花蓮縣語文競賽~閩南語情境式演說特優(全國賽)吳晨溪、寫字優等 吳秀枝
| 一、 | 依據教育部 106 年 2 月 1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000749A 號函辦理。 |
| 二、 |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 14 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 1 年內請畢。......」。次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答客問」略以:「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婚假,如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結婚(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而在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含例假日),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再按比例計算出尚可請的婚假。」 |
| 三、 | 綜上,倘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以其結婚事實發生時,非屬教師請假規則之適用對象,原不得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婚假。惟參酌公務人員上開規定,並基於獎勵教師結婚及生育之政策目的,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尚未具有教師身分期間),而在教師請假規則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同意從寬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結婚日數,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婚假,並自結婚登記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 1 年內請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