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教育實施規則第十條修正總 說明
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教育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民國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以府教課字第一一三○一六一五三五 A 號令發 布。為因應本規則法源依據國民教育法僅規範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並參 考苗栗縣、臺東縣及宜蘭縣之立法例,配合修正法規名稱為「花蓮縣國民 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規則」,並增加收費及基準,爰修正花蓮縣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戶外教育實施規則,共修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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