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光復鄉 107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107年 6月 28日(版)
壹、競賽宗旨:
為鼓勵本鄉各級學校及民眾加強語文教育,提高研究學習興趣,以期蔚為風
氣,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並選拔本鄉代表參加 107年度花蓮縣語文競
賽。
貳、依據:
中華民國 107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及花蓮縣 107年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主辦單位:光復鄉公所
三、協辦單位:本鄉轄內各國民中、小學
肆、辦理時間: 107年 9月 12 日 (星期三)
上午 8時 30分至中午 12 時 30 分 (備有餐盒)
伍、辦理地點:光復鄉公所、光復鄉立圖書館、大華活動中心、大安活動中心
陸、報名時間:
自 107年 8月 20日至 107 年 8 月 31 日止,參賽單位應將參加人員報名表
填妥並加蓋關防逕送光復鄉公所民政課 (洪先生),逾期不予受理。
柒、競賽時間、地點:
一、國語朗讀 、演說:上午 9時至 11時,假本所大會議室舉行。
二、閩南語朗讀、演說:上午 9 時至 10 時,假大華活動中心舉行。
三、客家語朗讀、演說:上午 10 時至 11 時,假大華活動中心舉行。
四、原住民語朗讀 :上午 9 時至 11 時,假大安活動中心舉行。
五、字音字形 :上午 9 時至 9 時 10 分,各組同時於小會議室舉行。
六、寫字 :上午 9 時 10 分至 10 時,各組同時於圖書館舉行。
七、作文 :上午 9時至 10時 30 分,各組同時於本所調解室舉行。
*上列時間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之。
捌、獎勵:
一、所有比賽項目結果將於當天競賽完畢後當場宣布成績。
二、各組各項錄取前3名,獲獎競賽員本所頒給獎狀 1紙,獎品 1 份;各組各
項之第 4、 5、 6 名競賽員,如競賽成績達 80 分(含)以上者,依其名次頒
給獎狀 1紙。
三、指導老師由學校依權責予以獎勵。
玖、開幕典禮、頒獎典禮:
一、本所辦理初賽時,由鄉長主持開幕典禮,並邀請熱心人士蒞臨觀禮,以
昭隆重。各競賽員應於當天上午 8時 10分至本所第一會議室參加開幕典
禮,並於每項競賽前 20分鐘到達競賽場等候。
二、頒獎典禮將於當天上午 11時 30分於本所第一會議室舉行,除邀集各界人士觀禮外,屆時請全體競賽員參與出席。
拾、辦理方式:
一、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本鄉國小且年齡未滿 15歲之學生)
*每校每一項目以一名學生參加為原則。
(二)國中學生組(本鄉國中、國中補校且年齡未滿 18歲之學生)
*每校每一項目以兩名學生參加為原則。
(三)教師組(包括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
師)。
*應經由學校統一報名參賽。
*學生、教師限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
(四)社會組(除前列一至三組所具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惟應限於
戶籍所在地【至 107年 11月 1日前需設籍 6 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
在地【須由服務機關或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校長、代課、代理及實習教師請參加社會組。
二、競賽項目:
(一)演說:
1、國語 (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二)朗讀:
1 、國語 (各組均參加)
2 、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4、原住民族語(分 16種語別:阿美族語、排灣族語、泰雅族語、
魯凱族語、賽夏族語、鄒族語、卑南族語、雅美族語、邵族語、
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族語、撒奇萊雅族
語、拉阿魯哇族語、卡那卡那富族語;每族分國小學生組、國中
學生組)
(三)作文(各組均參加)
(四)寫字(各組均參加)
(五)字音字形(國語,各組均參加)
三、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本鄉鄉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
競賽。
(二)學生、教師限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
(三)各競賽員不得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四)各競賽員,每人均以參加 1項為限。
(五)凡曾獲得全國國語文競賽決賽(含 102年度以前)該語言該組該項
第 1名,或近 5年內( 102年度至 106年度)二度獲得 2至 6名者,
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凡曾獲得全國國語文競賽決賽
(含 102年度以前)小學教師組、中學教師組該語言該組該項第 1名,
或近五年內( 102年度至 106年度)二度獲得 2至 6名者,不得再參
加本年度「教師組」同項目之競賽。
四、各項競賽時限:
(一)演說: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 4 至 5 分鐘。
2 、社會組、原住民族語教師組,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3 、教師組(原住民族語除外),每人限 7 至 8 分鐘。
(二)朗讀:各組每人均限 4 分鐘。
(三)作文:各組均限 90 分鐘。
(四)寫字:各組均限 50 分鐘。
(五)字音字形:各組均限 10 分鐘。
五、競賽內容範圍:
(一)演說:
1 、國語:各組題目,由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講題 3題事先公布,由競賽
員自選1題參賽;教師組及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
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3、客家語:同閩南語競賽模式。
*全國語文競賽已有公布題目者,以全國語文競賽題目序號前 3題
為競賽題目。
(二)朗讀:
1、國語:
(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 2)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閩南語: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 、客家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4 、原住民族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以上各項語別之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 8 分鐘,當場
親手抽定。
*全國語文競賽已有公布題目者,以全國語文競賽題目序號前 3題
為競賽題目。
(三)作文: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
體不加限制,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限用藍、黑原
子筆或鋼筆書寫。
(四)寫字:
1、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
其它筆類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請參閱: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2、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為 7 公分見方;教師組及
社會組為 8公分見方(以上用 6尺宣紙 4開「90 公分×45 公分」
書寫)。
(五)字音字形(國語):
1、各組均為 200字(國語字音、字形各 100 字),限用藍、黑色
原子筆或鋼筆,塗改不計分。
2、一律書寫標準字體,以教育部 88年 3 月 31 日台 88 語字第
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
六、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1 、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 40%。
2 、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 50%。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4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
分鐘,以半分鐘計。
(二)朗讀: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
2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 45%。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三)作文:
1 、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 50%。
2 、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 40%。
3 、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 10%。
(四)寫字:
1 、筆法:占 50%。
2 、結構與章法:占 50%。
3 、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3 分,未及寫
完者,每少寫一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2分。
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 0.5 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拾壹、附則:
一、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領隊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並不予
承認,如有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取消團體成績。
二、各級學校應於本學期內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選出參加校
外賽代表。若逕行指派學生參加者,校長及業務承辦人應負全責,惟
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報名人數在僅有 1人者,得逕行指派。
三、應參加競賽之學校,不產生學生代表參加初賽或複賽者,校長應負全
責。
四、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
權。
五、指導教師名單既經填列,不得更改。
六、各組各項有報名者皆列為正式競賽。各組各項報名人數如在 3人(含)
以下者,如未獲名次者,則將由評審委員於競賽員中,擇優參加全縣
競賽,但未達遴選標準(平均分數低於 80分者),將不予推薦。
七、各組各項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除字音字形項目外,一律採用出席評判
委員評定之總平均分數計列,若遇同分者則以同分者再採點計算,如
仍同分同點,得由出席評判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名次,並於評判委員會
議時公布,一併遵行,字音字形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
勝。
八、各參賽單位參加領隊會議人員,於參加會議期間,依規定核予公(差)
假登記;參賽期間(含鄉、鎮、市初賽及縣決賽)之競賽員及其指導
教師,依規定核予公(差)假登記。如競賽員或指導教師為本縣所屬
之公立國民中小學校教師,其所需差旅費及代課鐘點費,由服務學校
於相關經費項下依規定核支。
九、未獲名次之競賽員及其指導教師,不再核發榮譽狀及感謝狀;惟對因
參加項目人數不足,而列為表演賽之競賽員,仍援例核發榮譽狀(其
指導教師不核發感謝狀)。
十、有關 107年度全國語文競賽相關訊息及各相關項目競賽篇目、內容等,
將公告於「中華民國 107年全國語文競賽」專屬網站。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