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文化局108年1月30日蓮文視字第1080001250號函辦理。
為強化保障公共藝術作品著作人之權益,尊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因應著作人作品市場流通及加值應用,以及興辦機關於公益合理範圍內推廣著作之實務需求,文化部業依照不同著作權歸屬情形,修正公共藝術契約草案之「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相關內容。
檢附「藝術創作」、「策劃單位」、「指定價購」三類新版契約書草案、修正對照表各1份。
敬請貴單位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前,先行至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下載最新版本之草案。
花蓮西富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