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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本府 107 年 5 月 7 日府教課字第 1070082704 號(諒達)暨 107 年 7 月 13 日府教學字第 1070136941 號函(諒達)辦理。 |
| 二、 | 本案一般地區及偏遠地區全校學生數 30 人以下學校, 107 學年度以編餘缺增置英語共聘教師 1 名;偏遠地區全校學生數 31 人以上學校, 107 學年度偏遠增置英語共聘教師 1 名。 |
| 三、 | 107 學年度英語教師共聘每週上課節數為 18 節,一般地區及偏遠地區全校學生數 30 人以下學校英語共聘教師如有超鐘點之情事,請學校由課稅減授課經費及 2688 經費調整支應;偏遠地區全校學生數 31 人以上學校英語共聘教師如有超鐘點情事,請由學校教師員額控管改聘代課(至多 40 節)調整支應,並依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辦理;另有關案內教師協助學校辦理英語活動及比賽訓練等節,請主共聘學校與教師協調後定之。 |
| 四、 | 如有更改共聘學校或放棄英語教師共聘計畫,請主聘學校函知本府,並副知共聘學校;另如一般地區及偏遠地區全校學生數 30 人以下之主聘學校因故未能與共聘學校完成英語教師共聘事宜,為維持英語教師共聘計畫之精神,該英語共聘員額不得改聘其他代理教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