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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年 10 月 2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70129626 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 17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高級中等學校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其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課程綱要適齡融入教學。
三、除上開法令請學校將「情感教育」融入課程教學,並對於學生的情感交往行為,學校應以教育或輔導方式,引導學生認識情感關係的建立與發展、探索自我對情感的需求、學習合宜的情感表達與正向的互動、尊重彼此身體的自主權和隱私,而非以懲處方式禁止或嚇阻學生之情感交往。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 103年 3 月 5 日檢送「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請本縣體育高級中學參照本注意事項全面檢視及修訂校內原已訂定之學生獎懲規定,並報本府備查;並請各國中及國小參考該注意事項全面檢視及修訂其獎懲相關規定在案。
五、依上開注意事項第 10點:「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如為避免因學生未嚴守性別平等及人際相處分際,造成危害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應考量其整體規範目的,明確規定處罰之要件,不得僅籠統將情感(男女)交往、情感(男女)關係曖昧、情感(男女)行為不檢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爰請各校應再次檢視校內是否訂有與情感教育宗旨有違之校規(含學生獎懲規定),本於教育及輔導的立場引導學生面對情感交往議題。
六、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年 3 月 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17015 號函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