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5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063726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工作說明如下: (一)商借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具3年以上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對教育行政富有熱忱或具有行政經驗者尤佳。 3、熟悉電腦文書軟體操作。 4、未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並得續聘,以2年為限,至多再延長2年。 (三)工作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四)工作內容:藝術教育、師資職前培育(含教師資格考試、實驗教育師資培育)及教師專業發展(含證書核發)等相關事項,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意願教師請於108年6月14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及自傳(格式不拘)以電子郵件寄至:pchents@mail.moe.gov.tw蔡小姐收。